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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食品衛生申訴如何送驗? 列印
      資料更新時間:106-09-16 11:35 承辦單位:橋頭區衛生所

    檢驗申請說明:
    申請人申請食品化驗後,作業承辦人進行審理,經股長審核、科長核定,由檢驗單位進行檢驗,再由承辦人回覆處理,最後歸檔。
    管理範圍:食用後感覺不適之理由,另成分標示不受理
    承辦單位:衛生局食品衛生科(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-1號6樓 總機:07-7134000)
    應備文件:
    1.申請書、切結書。
    2.國民身份證(正本核對後發還)
    3.送驗食品數量:一般食品200克以上、液體約200CC以上;錠劑、膠囊劑約30 粒以上;顆粒食品100公克以上,最好以原包裝送驗。
    4.收據或統一發票、購買憑證或交待來源。

    類別:食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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