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驗申請說明:
申請人申請食品化驗後,作業承辦人進行審理,經股長審核、科長核定,由檢驗單位進行檢驗,再由承辦人回覆處理,最後歸檔。
管理範圍:食用後感覺不適之理由,另成分標示不受理
承辦單位:衛生局食品衛生科(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-1號6樓 總機:07-7134000)
應備文件:
1.申請書、切結書。
2.國民身份證(正本核對後發還)
3.送驗食品數量:一般食品200克以上、液體約200CC以上;錠劑、膠囊劑約30 粒以上;顆粒食品100公克以上,最好以原包裝送驗。
4.收據或統一發票、購買憑證或交待來源。